Article 14

Amended

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