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归侨离、退休后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或者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者原由本市迁出,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可以随带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厦落户。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