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因历史原因使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侨、侨眷要求收回房屋,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一)已购得统建房的;(二)已分配到住房或者有其它房源的;(三)搬迁后又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四)将房屋闲置六个月不居住的;(五)其它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