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因历史原因使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侨、侨眷要求收回房屋,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一)已购得统建房的;

(二)已分配到住房或者有其它房源的;

(三)搬迁后又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

(四)将房屋闲置六个月不居住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