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