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林地保护等级,实行林地分级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公益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