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林地,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