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已废止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校任职,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户籍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