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