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