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