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存档等具体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