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