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将结果反馈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