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认为地区所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存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经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未取得一致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书面审查意见转制定机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