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议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