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三)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部分变更;批准本级决算;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的名单;

(八)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需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九)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十)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