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