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