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前款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申办科技企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允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