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二)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或者泄露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行贿、徇私舞弊的。中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