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中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卫生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管理中医事业经费;

(四)负责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医职业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师承教育,指导中医药学历教育;

(六)组织中医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中医科研机构建设,负责组织中医药科研课题的招标、申报、评审、鉴定和成果推广;

(八)依法查处违反中医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