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加幅度不得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