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科学研究与对外交流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中医药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药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国外和境外开办中医药技术合作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