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人员在职培训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分级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