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结构合理的中医药高、中等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