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需要,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合理安置或者补偿等方式安排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