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在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应当经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同意;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同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不受损害或者污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