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和修缮;

(二)负责文物安全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三)不改变与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文物的完整;

(四)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发现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报告;

(六)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责任。

保护管理责任人在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前,应当将修缮方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维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