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扶持的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水、矿、林资源和兴办其他企业,应当给予自治州一定比例的利益补偿,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