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扶持的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水、矿、林资源和兴办其他企业,应当给予自治州一定比例的利益补偿,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