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统一管理本州的财政,自主地调剂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建设投资和支援资金等,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州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上级机关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机关对州属县实行划分税种、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县、乡(镇)两级财政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