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藏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中各民族均应有适当名额。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