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物种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人工繁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