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