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