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