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