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章 租金第二十八条有效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