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达到婚龄至49周岁的人员。其他年龄段可能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