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应当有蒙古族人员。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