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税金融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自治机关对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变更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使预算收入和支出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作适当调整或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