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规划、开发、使用和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侵占耕地和滥用土地。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国有土地。城镇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划拨、出租或转让。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购和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可以招标拍卖其使用权。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