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在副县长中,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高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