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一)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四)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五)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六)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前款所列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