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组的视察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六)主任会议认为其他应当听取的报告。

前款所列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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