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