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或者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电信设施上擅自搭挂管线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