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通信工程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通信工程的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