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对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