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